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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时间:2020-11-19 16:55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鲁工信人〔2020〕160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鲁工信人〔2020〕160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0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节能工程、汽车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信息、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食品工程、造纸印刷、轻工日用杂品、纺织、化纤、染整、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
(2)作为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4)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5)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6)作为前5位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的,也可申报。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或作为前5完成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上(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2项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6)作为前5位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或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PCT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市有关标准条件,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0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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