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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27 10: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委办发〔2016〕97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委办发〔2016〕97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养一支与苏州创新发展和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目标任务
第一条  围绕“两聚一高”主题,紧扣“创新四问”,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引领性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具有苏州特色的高技能人才标志性平台,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计划五年内全市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100名,新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50家、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100家,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1万名、企业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10万名。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超过6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35%,每万人拥有高技能人才数达到720人。
第二条  紧扣产业转型升级,每年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定期发布紧缺高技能人才目录,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二章  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
第三条  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支持各类企业、技工院校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师资,助推我市企业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鼓励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实施专项人才计划,形成市县联动的高技能人才引进体系。优先支持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引进人才。
第四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以上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65周岁),引进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2.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地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3.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特殊领域的高技能人才,无法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评审以专家组实地考察为主。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申报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企业申报并入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以申报年上一年人才薪酬为基数,连续三年按该基数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自认定后的下一年发放。补贴发放年限内,人才离职的,离职当年后的补贴停止拨付。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本人,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高技能领军人才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缴纳时间限制,按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总额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七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技院校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八条  鼓励各类企业、机构、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对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按照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培养量给予单位奖励。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人增补1万元;培养技师2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1万元;培养高级技师1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1万元;对推进新职业(工种)培训、在题库开发和鉴定等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每一职业(工种)奖励1万元。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高级工1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25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
第九条  与高等院校、跨国企业合作,每年遴选100名左右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年对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积分制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面向龙头企业、职技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优秀技能专家、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和传统工艺大师等领办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推进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传承推广机制。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成果奖励。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1~5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警告或摘牌。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激励
第十二条  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并适应不同技能人才群体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面向行业协会开展高技能人才认定工作试点。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牵头,工青妇、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市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苏州技能英才周,开展苏州技能大赛,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或为选派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组织开展选拔赛,给予表现优异的参赛选手适当奖励。支持各市(区)、各类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数、选手级别、材料成本等择优给予补贴,单项竞赛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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