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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06 09: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京昌人才办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 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经区人才

京昌人才办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
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相关部署,加快集聚昌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印发〈昌平区深化人才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推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昌发〔2016〕1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本办法的实施。专项工作组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成员主要包括未来科学城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委、区科协、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单位。
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区委组织部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落实“昌聚工程”人才(团队)和人才发展平台的评选、认定、激励,以及“昌聚工程”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昌聚工程”人才(团队)(以下简称人才(团队))是指在能源、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科技服务等昌平区主导产业和文化创意、金融等北京市重点引才领域,为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人才发展平台是指为人才科技创新搭建的各类科研平台,以及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力资源、科技、金融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和孵化平台。人才发展平台评选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每年由区级财政安排“昌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昌聚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章  人才(团队)评选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人才(团队)申报评选“昌聚工程”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人才(团队)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2.在昌平区注册且纳税的区属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昌就地转化及知识产权收益归昌平的驻区央企、校办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违反相关政策正在接受调查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
(二)人才(团队)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近两年没有违规违法记录;
2.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昌平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开展国家和北京市重点项目研发工作的人才(团队),研发成果须在昌平区实现成果转化。
4.参与科研成果在昌就地转化或知识产权收益归昌平的驻区央企、校办企业中的人才(团队)。
凡有不良学术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合申请情况的人才(团队),不能申报评选。
第六条  人才(团队)评选主要包括创业类、创新类、海外类和青年类等4类。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符合北京市重点引才领域的人才评选,由专项办聘请评审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七条  创业类人才(团队)认定标准。
创业类人才(团队)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到昌平区投资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转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能经受市场检验,获得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有潜力成长为国际或国内行业领军型企业的法人、创始人或创业团队。
(一)创业类人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
2.拥有企业30%及以上股权;
3.创业领域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创始人(目前仍然在任),可以直接认定为创业类人才。
(二)创业类团队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带头人必须符合创业类人才标准;
2.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有利于昌平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需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4.团队核心成员3—5人,分管范围涵盖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  创新类人才(团队)认定标准。
创新类人才(团队)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和重要影响力;科研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领衔创新团队,主持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潜力,在昌平区转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团队。
(一)创新类人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2.研究领域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已经取得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3.在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责任人或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够继续在昌平区工作3年以上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中高级职务,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昌平区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
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项或科技人才奖项,如荣获团队奖项,应在团队中排名前三位;近三年承担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且在团队中排名前三位的成员;“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且其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可以直接认定为创新类人才。
(二)创新类团队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带头人必须符合创新类人才标准;
2.团队研究方向与北京市和昌平区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能为企业或行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研发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团队核心成员3—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团队核心成员中必须承担过市级以上项目且在项目团队中排名前3位;
4.团队核心成员入选后均能够继续在昌平区工作3年以上;
5.团队所在企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九条  海外类人才认定标准。
海外类人才是指从海外回国(来华)后在昌平区创新创业,从事创新创业领域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曾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工作,担任中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曾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工作,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先进的管理与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或外籍人才和长期侨居海外的人才。
海外类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回国不超过两年,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先进的管理与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
5.近五年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6.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外人才。
第十条  青年类人才认定标准。
青年类人才是指40周岁以下,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创新思维以及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有重要创新前景;曾获得省(区、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奖项;获得创业投资,在区内企业担任法人、主要创始人或首席科学家、技术官以及同等高级职务的优秀青年人才。
青年类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或“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
2.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博士后;
3.入选“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北京市有突出贡献人才”“青年北京学者计划”“科技新星计划”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的人才;
4.近三年获得创业投资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法人或主要创始人;
5.经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同等高级职务的人才。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北京市重点引才领域人才(团队)申报“昌聚工程”,除具备人才(团队)申报基本条件外,一般应获得专业领域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
第十二条  人才在申报“昌聚工程”时,只能选取其中一个人才类型申报,不能同时申报多个人才类型或同时申报个人及团队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办可根据昌平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对各类人才(团队)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三章  人才(团队)评选流程
第十四条  人才(团队)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评审认定工作应注重以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建立以市场导向、成果价值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的人才(团队)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五条  人才(团队)评选工作流程分为系统申报、专家评审、检查复核、公示公告、支持激励等环节,需登录“‘昌聚工程’人才评选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和提示填报信息,并准备相关信息证明材料。
(一)系统申报。专项办启动评选工作后,人才(团队)根据自身条件确定一种申报类型,由用人单位向专项办推荐人才(团队),并进行系统信息申报,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须保证真实准确。
(二)专家评审。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三)检查复核。入选建议名单的人才(团队)通过系统打印申报材料,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报送专项办,专项办复核无误后,报请专项工作组研究。
(四)公示公告。专项工作组研究确定入选建议名单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专项办提出意见,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后,专项办提出拟入选人才(团队)名单及激励方案,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支持激励。入选“昌聚工程”的人才(团队)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由专项办负责落实各项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重点引进的拔尖领军人才(团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不受评选档期限制,第一时间享受激励政策。
第四章  人才(团队)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资金支持
(一)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入选“昌聚工程”的各类人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条件。创新类、创业类、海外类人才可获得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青年类人才可获得一次性资金支持2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拔尖领军人才,最高可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对入选“昌聚工程”的团队,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领域人才(团队)参照创新创业类人才标准执行。
(二)配套资金支持。人才(团队)近两年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奖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给予一次性1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系列配套服务
(一)落户与居留。优先为人才(团队)申请引进落户政策,优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二)子女教育。将子女入学(园)需求纳入全区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积极协调昌平区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其接受优质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三)医疗保障。人才(团队)以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区属公立医院、驻区市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驻区二级以上社会办医院等医疗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会诊、优先安排转诊、优先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优先保障服务。
(四)住房保障。坚持人才优先发展原则,对符合北京市保障性用房相关政策的人才(团队),优先享受保障性用房配租配售。
(五)配偶就业。配偶需要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九条  人才(团队)可享受“昌聚英才卡”待遇。“昌聚英才卡”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专项服务保障资金,用于体检疗养、培训交流、进修补贴、交通补助等方面。同时,凭卡享受企业注册、高新技术认定、人才政策解读、科技项目申报、社会保险办理等便捷政务服务。
第五章  人才发展平台评选条件
第二十条  人才发展平台分为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发展服务平台。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院士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站和央地、校地协同创新平台等;人才发展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和金融等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及海外人才创业园、双创孵化器等孵化平台。
第二十一条  人才发展平台参与评选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主管部门审批,在昌平区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站和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
2.在昌平区注册且纳税的企业孵化器;
3.央地、校地协同创新平台或科研成果在昌转化的驻区央企、高校研发平台;
4.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非公有制猎头公司、驻外机构、华人社会团体等;
5.从事知识产权转移转让、科技成果转让或转化方面的非公有制服务机构;
6.从事风险投资方面的非公有制金融服务机构。
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违反相关政策正在接受调查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六章  人才发展平台评选流程
第二十二条  发展平台申报支持工作流程分为系统申报、材料审核、支持激励等环节,需登录“‘昌聚工程’人才评选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和提示填报信息,准备相关信息证明材料。
(一)系统申报。专项办启动申报工作后,各平台及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专项办。
(二)材料审核。专项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请专项工作组研究。
(三)公示公告。专项工作组研究确定建议名单,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应署名向专项办提出意见,逾期或匿名将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后,专项办提出拟支持发展平台名单及支持激励方案,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支持激励。由专项办负责组织落实人才发展平台支持激励方案。
第七章  人才发展平台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人才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
(一)院士工作站
设立院士工作站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鼓励驻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工作站条件改善、合作项目补助和人才培养。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每家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补贴金额为 10万元,连续补贴3年;
2.院士工作站每新引进一名院士补贴5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对建站后被中国科协、北京市科协评为优秀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万元。
(二)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站
设立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综合考核评价等。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获批的区域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给予管理工作经费支持100万元。
2.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申请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元。
3.经批准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可申请招收资助经费,每招收1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4.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开展博士后课题研究的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课题研究资助,区级研究课题资助5万元,省(区、市)级研究课题资助10万元,国家级研究课题资助15万元。
5.对从事科研项目在昌平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及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万元。
(三)各类协同创新平台
设立协同创新平台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导驻区央企、高校和其他机构就共性科研课题开展技术合作、协同创新。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对新成立的协同创新平台,可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元;
2.对协同创新平台给予课题研究资助,承担区级研究课题资助5万元,省(区、市)级研究课题资助10万元,国家级研究课题资助15万元;
3.协同创新平台每注册一项国际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每注册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4.对科研成果在昌转化或异地转化知识产权收益归昌平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人才发展服务平台支持政策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每引进1名入选“昌聚工程”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每引进1名入选市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每引进1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每引进1名入选市级国家级人才工程非华裔外籍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引进人才需跟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
2.每引进落地1个由“昌聚工程”人才领办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每引进落地1个由市级人才工程专家领办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每引进落地1个由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领办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需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1.为人才科研成果在昌平落地转化提供科技服务和资金支持,且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2.为在昌平创新创业的人才提供50万元以上风投资金支持,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三)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
支持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应由区政府创办、区政府与企业联办、企业创办且被国家或北京市命名,或经认定符合北京市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标准。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发展,海外人才企业应入驻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且在昌平区注册纳税。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被命名为北京市或国家级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2.对新注册首次认定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30万元;每年对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用于支持其发展、海外人才项目洽谈和推介活动等,支持时间最高不超过3年。
3.对于3年支持期满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可申请人才引进支持资金和人才孵化支持资金。每引进1名海外创业人才(团队)入园创业,且创办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引进资金支持2万元。每孵化成功1名海外创业人才(团队)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孵化资金支持5万元。
4.入园企业每申报入选1名“昌聚工程”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每申报入选1名市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每申报入选1名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每申报入选1名市级国家级人才工程非华裔外籍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5.对新入驻的海外人才企业自租房之日起给予每年0.8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补助时间最高不超过3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入驻海外人才创业园的海外人才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支持资金的,一次性给予10%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双创空间载体
1.新获评市级空间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获评国家级空间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60万元;
2.每孵化成功1个入驻项目,且项目孵化后注册落户昌平发展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办负责人才(团队)和人才发展平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人才(团队)如遇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奖惩等发生重大变动,或长期出国、参加重要活动、离职、辞职、辞世等重要情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专项办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六条  对人才(团队)实行跟踪服务。专项办负责对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开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在职权范围内妥善解决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专项办工作,对人才(团队)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关心和支持,并于每年底通过“‘昌聚工程’人才评选申报系统”报送人才(团队)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才(团队)在昌平区工作期间,可长期享受除一次性支持资金以外的其他配套激励政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解除其“昌聚工程”人才(团队)身份,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执法机关处理的;
2.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长期(超过6个月)离开昌平区到其他地区工作的;
4.创业项目终止或迁出昌平区的;
5.团队核心成员不足3人;
6.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享受“昌聚工程”人才(团队)待遇的。
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昌平区“昌聚工程”人才待遇的,永久取消个人(团队)的评选资格和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缴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经专项办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工作程序及时足额划拨。
(一)人才(团队)支持资金一次性划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发放给人才(团队)。如人才(团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则专项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全额追缴。
(二)“昌聚英才卡”资金按年度划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财务制度实报实销。如人才(团队)因故离职,用人单位应及时上缴剩余资金。
(三)人才发展平台支持资金一次性划拨给发展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由发展平台运营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财务制度规范使用。
(四)在实施“昌聚工程”工作中产生的聘请专业机构、升级维护“‘昌聚工程’人才评选申报系统”、召开“昌聚工程”专题会议等相关费用,由专项办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在“昌聚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并严格规范使用。
(五)未来科学城国际人才社区等市级试点建设涉及的人才工作经费,组织人才论坛、人才项目路演、专家疗休养等活动经费,以及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市级人才课题调研等经费,可由专项办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专项办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策中涉及未量化评审标准,由区相关主管单位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供评审专家组参考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工程的专家,申请后可直接纳入“昌聚工程”人才库,享受除一次性资金支持外的所有配套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人才(团队)和平台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人才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专项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昌政发〔2017〕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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