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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法(试行)

时间:2020-05-13 11:2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包头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助推我市产业转型
包头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遵循“单位用人、政府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选拔引进、工作平台搭建、配套政策落实等工作。
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动有关政策落实等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引进对象是指对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近两届进入两院院士增(遴)选的有效候选人、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重点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杰出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部级及海外相当层次的人才,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且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发展需要的人才(团队);
(四)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团队)。
第三章  引进方式、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分刚性和柔性引进两种形式。
刚性引进是通过调入或聘用方式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合同的,或到我市创办或合办各类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
柔性引进是指采取项目合作、兼职、挂职等形式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
第七条  刚性引进人才程序:
(一)用人单位通过自主招聘或政府组团外出招聘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并签订有关聘用合同;
(二)各用人单位的引进人才经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后报请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审定的引进人才,发放“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服务卡”,服务卡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持卡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和服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两院院士或最近两届进入两院院士增选(遴选)有效候选人。对刚性引进院士的单位市政府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对刚性引进近两届院士增选(遴选)有效候选人的单位,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持有“人才服务卡”的刚性引进人才,除与用人单位商定的薪资外,市政府自其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次月起,给予发放工作补贴(发放期为3年):
(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选,每月10000元;
(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选,每月3000元;
(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人选,每月1000元。
第十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报酬高于10000元的,市政府依据发放劳动报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提供创新创业扶持、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站式服务,具体按《包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或具有国内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及各类资质、证书,在我市全部予以认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可以优先评定或推荐。
第十四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由当地财政部门将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返还。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创业人员在我市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立引进人才“伯乐奖”,对引进人才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并收回市政府支持的所有资金,同时该单位在2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及相关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市政府承担的资金中,刚性引进院士单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余均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各地区、部门结合实际,可制定具体的引进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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